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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沛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12882 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2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沛棋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沛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沛棋因犯偽造文書、詐欺、侵占、背信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楊沛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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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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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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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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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 年11月23日起│103年7月28日 │1.103年2月27日 │
│ │至103年11月25日 │ │2.103 年3 月20日│
│ │ │ │3.102 年3 月23日│
│ │ │ │ 起至103 年1 月│
│ │ │ │ 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104 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5年度偵字第 │
│ │16470號 │13400號 │154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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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5 年度審簡字第│107 年度簡字第31│107 年度簡字第 │
│審 │ │1138號 │6號 │642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0月24日 │107年3月31日 │107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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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5 年度審簡字第│107 年度簡字第31│107 年度簡字第 │
│ │ │1138號 │6號 │642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11月21日 │107年4月23日 │107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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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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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5 年│臺中地檢署107 年│1.臺中地檢署107 │
│ │度執字第18467號 │度執字第6895號 │ 年度執字第1288│
│ ├────────┴────────┤ 2號 │
│ │編號1、2,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9│2.編號3 至5 ,經│
│ │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本院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 年4 月│
│ │ │ 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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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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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偽造文書 │背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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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3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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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年3月9日 │1.102年12月19日 │ │
│ │ │2.103年8月28日 │ │
│ │ │3.103年10月20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關年度案號 │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5年度偵字第 │ │
│ │15473號 │15473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7 年度簡字第 │107 年度簡字第 │ │
│審 │ │642號 │642號 │ │
│ ├────┼────────┼────────┼────────┤
│ │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 │107年6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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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7 年度簡字第 │107 年度簡字第 │ │
│ │ │642號 │642號 │ │
│ ├────┼────────┼────────┼────────┤
│ │確定日期│107年7月30日 │107年7月30日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
│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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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2882號 │ │
│ │2.編號3至5,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年4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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