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聲,4019,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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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1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陳易賢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106 年度執沒字第364 號執行指揮書之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為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以中檢宏量106 執沒364 字第1079062600號函,就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易賢之保管金、勞作金執行扣款,然保管金為受刑人家屬每月援助之在監生活開銷,若對之扣款將讓受刑人生活陷入困境,且保管金屬第三義務人以外所得,是檢察官執行追徵犯罪所得,應針對受刑人服刑期間之勞作金扣除,而非由保管金扣除,並應酌留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生活費用,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次按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 、第122條第2項亦有明定。

再依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1項、第51條第1項、第54條第1項規定,可知受刑人在監之給養及醫治均由國家負擔,無須由受刑人自行購置生活必需或支付醫療費用,受刑人所需者僅生活日常用品等,衡情其費用不多,予以酌留即可。

是檢察官執行沒收而以受刑人財產抵償時,原則上並無準用強制執行法再酌留生活所必需金錢之餘地。

至受刑人作業所獲取之勞作金屬其額外收入,而保管金乃其本身或親友救濟受刑人之捐贈而為受刑人之財產,二者均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之抵償標的。

惟為兼顧受刑人在監執行之生活,則檢察官對受刑人之上揭財產為執行時,仍宜酌留受刑人在監獄生活所需之金錢。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0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3 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共計77萬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嗣因未經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7 月30日中檢宏量106 執沒364 字第1079062600號函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下稱臺中監獄)就受刑人保管帳戶內之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受刑人在監之生活所需後,餘款代為扣繳並匯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 專戶辦理沒收。

後於107 年8 月6 日扣繳犯罪所得4,808 元乙情,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執沒字第364 號執行卷宗查核無誤。

㈡依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5條、第17條之規定,有關受刑人保管金,係對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或監外他人送予受刑人之金錢,由監獄管理人員以存入保管金專戶方式保管款項,於受刑人欲支用其於保管金專戶之款項時,向監獄管理人員以申請方式經核准後辦理提領使用,可知受刑人保管金之性質,雖為受刑人之財產,且可申請使用支付生活所需等項目,然尚非該保管金款項即全為受刑人生活所必需之款項。

況為兼顧人權而酌留受刑人生活所需之金錢,係為維持其生活客觀上所必需,非因此而使其有寬裕之生活。

是受刑人在監之保管金不論係其入監攜帶之金錢或係入監後其親友接濟而捐贈,均屬受刑人之財產,非不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時之標的。

本院審酌受刑人於監獄執行中,一切日常飲食、衣物及醫療等均係由獄方提供,其日常生活必需之金額應屬有限,一般性花費不高,且承前所述,執行檢察官於指揮臺中監獄就受刑人在其保管帳戶內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匯送專戶抵繳時,已請臺中監獄酌留足供其日常必需開銷之生活必需費用,臺中監獄亦已酌留生活費用3,000 元,此有臺中監獄107 年9 月26日中監總決字第10700093950 號函1 份存卷可查。

故執行檢察官以保管帳戶內之保管金及勞作金作為扣繳前述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於法並無不合。

從而,受刑人以前揭理由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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