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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詳榮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詳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許詳榮前因詐欺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6 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許詳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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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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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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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 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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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4年12月8日 │ 104年12月17日 │ 105年1月6日 │
│ │ │ 104年12月22日 │ │
│ │ │ 104年12月24日 │ │
│ │ │ 104年12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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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 第1849號 │ 第1849號 │ 第18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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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7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7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7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22日 │ 105年11月22日 │ 105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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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7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7 │105年度上訴字第1087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5年12月12日 │ 105年12月12日 │ 105年12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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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774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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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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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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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 年6 月 │ 有期徒刑1 年4 月 │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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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4年12月9日 │ 104年12月4日 │ 104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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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 第7188、15760號 │ 第7188、15760號 │ 第7188、157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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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25 │105年度審訴字第1725 │105年度審訴字第1725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6年2月14日 │ 106年2月14日 │ 10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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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25 │105年度審訴字第1725 │105年度審訴字第1725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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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3月20日 │ 106年3月20日 │ 106年3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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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550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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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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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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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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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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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323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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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2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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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2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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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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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 136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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