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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永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76號、107年度執字第143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永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 至9 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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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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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竊盜 │
│ │危險罪 │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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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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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年5月3日 │105年9月4日 │106年7月15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13757│105 年度偵字第8529│106年度偵字第22082│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02│105年度交易字第420│106年度中簡字第260│
│實│ │7號 │號 │5號 │
│審├───┼─────────┼─────────┼─────────┤
│ │判決日│106年11月8日 │106年9月26日 │106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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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02│105年度交易字第420│106年度中簡字第260│
│決│ │7號 │號 │5號 │
│ ├───┼─────────┼─────────┼─────────┤
│ │確定日│106年12月4日 │106年12月12日 │107年1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
│ │執字第18967號 │執助字第133號 │執字第2447號 │
│ ├─────────┴─────────┴─────────┤
│ │(編號1-8定應執行刑2年,107年度執更字第20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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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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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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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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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 99年7月4日 │ 102年5月14日 │ 102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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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緝字第456│106年度偵緝字第456│106年度偵緝字第456│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 │106年度簡字第2371 │106年度簡字第2371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106年11月30日 │106年11月30日 │106年11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 │106年度簡字第2371 │106年度簡字第2371 │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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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助字第308號 │
│ ├─────────────────────────────┤
│ │(編號1-8定應執行刑2年,107年度執更字第20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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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12日 │106年4月28日 │106年6月23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緝字第456│106年度偵緝字第456│107年度偵字第15267│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 │106年度簡字第2371 │107年度中簡字第179│
│實│ │號 │號 │7號 │
│審├───┼─────────┼─────────┼─────────┤
│ │判決日│106年11月30日 │106年11月30日 │107年7月31日 │
├─┼───┼─────────┼─────────┼─────────┤
│確│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2371 │106年度簡字第2371 │107年度中簡字第179│
│決│ │號 │號 │7號 │
│ ├───┼─────────┼─────────┼─────────┤
│ │確定日│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107年8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助字第308號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 │
│ ├───────────────────┤執字第14322號 │
│ │(編號1-8定應執行刑2年,107年度執更字第│ │
│ │207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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