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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孟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孟步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孟步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附件:受刑人李孟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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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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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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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30日 │拘役10日 │拘役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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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4月7日 │107年5月9日 │107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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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2242號 │速偵字第2994號 │速偵字第6301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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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事實審│ │926號 │1312號 │1462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5月10日 │107年6月19日 │107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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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926號 │1312號 │1462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6月7日 │107年7月16日 │107年9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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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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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9697號 │執字第13522號 │執字第147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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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定應執行拘役40日 │編號3至7定應執行│
│ │ │拘役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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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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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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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50日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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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1月25日 │107年3月26日 │107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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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6301等號│速偵字第6301等號│速偵字第6301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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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事實審│ │1462號 │1462號 │1462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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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1462號 │1462號 │1462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9月3日 │107年9月3日 │107年9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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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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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14716號 │執字第14716號 │執字第147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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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至7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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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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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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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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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4月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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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6301等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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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事實審│ │1462號 │ │ │
│ ├────┼────────┼────────┼────────┤
│ │判決日期│107年6月2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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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 │ │1462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9月3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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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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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 │ │ │
│ │執字第1471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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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至7定應執行│ │ │
│ │拘役1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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