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84號、107年度執字第14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志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4之有期徒刑2年2月,各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合計為有期徒刑100年8月,其中編號1至6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編號9至11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7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9至11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及不得逾30年之限制;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6之有期徒刑6年5月與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即附表編號9至11之有期徒刑1年10月及附表編號7、8宣告刑1年11月、1年11月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梁志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共18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1月(共22 │
│ │罪) │ │罪) │
├──────┼───────────┼───────────┼───────────┤
│犯 罪 日 期 │①106年2月14日、②106 │104年4月8日至104年4月 │①106年2月13日、②106 │
│ │年2月14日、③106年2月1│10日 │年2月13日、③106年2月1│
│ │4日、④106年2月14日至1│ │4日、④106年2月16日、 │
│ │06年2月15日、⑤106年2 │ │⑤106年2月17日、⑥106 │
│ │月15日、⑥106年2月18日│ │年2月17日、⑦106年2月1│
│ │、⑦106年2月18日⑧106 │ │7日、⑧106年2月17日、 │
│ │年2月18日、⑨106年2月1│ │⑨106年2月17日、⑩106 │
│ │8日、⑩106年2月17日至1│ │年2月17日、⑪106年2月1│
│ │06年2月18日、⑪106年2 │ │7日、⑫106年2月17日、 │
│ │月18日、⑫106年2月18日│ │⑬106年2月17日、⑭106 │
│ │、⑬106年2月16日至106 │ │年2月17日、⑮106年2月1│
│ │年2月18日、⑭106年2月1│ │9日、⑯106年2月19日、 │
│ │8日、⑮106年2月20日、 │ │⑰106年2月18日至106年2│
│ │⑯106年2月19日至106年2│ │月19日、⑱106年2月23日│
│ │月24日、⑰106年2月21日│ │、⑲106年2月23日至106 │
│ │至106年2月23日、⑱106 │ │年2月24日、⑳106年2月2│
│ │年2月15日至106年2月16 │ │5日、㉑106年2月25日、 │
│ │日 │ │㉒106月3月2日至106年3 │
│ │ │ │月3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2326號等 │年度偵緝字第940號 │年度偵字第3361號等 │
│號 │ │ │ │
├─┬────┼───────────┼───────────┼───────────┤
│最│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33號 │105年度訴字第61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48、 │
│實│ │ │ │1572號 │
│審├────┼───────────┼───────────┼───────────┤
│ │判決日期│106.11.13 │105.11.24 │106.11.23 │
├─┼────┼───────────┼───────────┼───────────┤
│確│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33號 │105年度訴字第61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48、 │
│決│ │ │ │1572號 │
│ ├────┼───────────┼───────────┼───────────┤
│ │判決確定│106.12.05 │106.12.06 │106.12.19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1.編號3至6判決應執行有│
│ │年度執字第3010號 │年度執字第230號 │ 期徒刑3年3月 │
│ │ │ │2.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 │ 106年度執字第7627號 │
│ ├───────────┴───────────┴───────────┤
│ │編號1至6已定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6年5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有期徒刑2年(共3罪) │
├──────┼───────────┼───────────┼───────────┤
│犯 罪 日 期 │106.02.09至106.03.03 │106.02.23至106.03.01 │106.02.23至106.03.06 │
├──────┼───────────┼───────────┼───────────┤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3361號等 │年度偵字第3361號等 │年度偵字第3361號等 │
│號 │ │ │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48、 │106年度上訴字第1548、 │106年度上訴字第1548、 │
│實│ │1572號 │1572號 │1572號 │
│審├────┼───────────┼───────────┼───────────┤
│ │判決日期│106.11.23 │106.11.23 │106.11.23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48、 │106年度上訴字第1548、 │106年度上訴字第1548、 │
│決│ │1572號 │1572號 │1572號 │
│ ├────┼───────────┼───────────┼───────────┤
│ │判決確定│106.12.19 │106.12.19 │106.12.19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1.編號3至6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
│ │2.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627號 │
│ ├───────────────────────────────────┤
│ │編號1至6已定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6年5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02.14 │106.03.07 │106.02.23、106.02.23、│
│ │ │ │106.02.23、106.02.23、│
│ │ │ │106.03.01至106.03.02 │
├──────┼───────────┼───────────┼───────────┤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11095號、107│年度偵字第154號 │年度偵字第29444號 │
│號 │年度偵字第4601號 │ │ │
├─┬────┼───────────┼───────────┼───────────┤
│最│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578號 │107年度訴字第351號 │106年度訴字第271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07.20 │107.07.27 │107.08.10 │
├─┼────┼───────────┼───────────┼───────────┤
│確│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578號 │107年度訴字第351號 │106年度訴字第2715號 │
│決├────┼───────────┼───────────┼───────────┤
│ │判決確定│107.08.14 │107.08.20 │107.09.06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107年度執 │1.編號9至11判決應執行 │
│ │年度執字第5053號 │字第14275號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2.編號9至11臺灣臺中地 │
│ │ │ │ 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 │
│ │ │ │ 第14776號 │
└──────┴───────────┴───────────┴───────────┘
┌──────┬───────────┬───────────┬───────────┐
│編 號│ 10 │ 11 │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03.01 │106.03.03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
│機關年度及案│年度偵字第29444號 │年度偵字第29444號 │ │
│號 │ │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715號 │106年度訴字第2715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107.08.10 │107.08.10 │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715號 │106年度訴字第2715號 │ │
│決├────┼───────────┼───────────┼───────────┤
│ │判決確定│107.09.06 │107.09.06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
│罰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
│備 註│1.編號9至1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2.編號9至1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776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