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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欽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欽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欽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6361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2 月10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中簡字第325 號),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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