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汶峰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汶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汶峰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9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18881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6 月5 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50 號),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