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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孟志 (原名 孫翊庭)
具 保 人 陳文明
呂勝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字第10310 號、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呂勝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陳文明、呂勝賢,因受刑人孫孟志(原名孫翊庭,民國104 年2 月10日改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由具保人陳文明繳納現金30萬元、具保人呂勝賢繳納現金5 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於通知具保人等後,具保人等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2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完整矯正簡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受刑人及具保人等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等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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