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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昇原
具 保 人 謝豐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字第12702 號、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 份(見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85 號卷第5 頁至第6頁)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份、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1 份、具保人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 份、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 份、拘票1 紙及報告書1 份(見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85 號卷第7 頁至第11頁)在卷可按;
復以受刑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之臺灣全國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1 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1 張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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