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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奇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奇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奇倫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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