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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鼎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3132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鼎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鄭鼎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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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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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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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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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1日 │105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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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33019號 │第169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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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豐簡字第59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310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1月31日 │107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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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豐簡字第59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310號│
│ ├────┼──────────┼──────────┤
│判 決│判 決│107年3月1日 │107年6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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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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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2號部分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916 │
│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中地檢107│
│ │年度執更字第37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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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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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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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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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1日 │10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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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8號 │字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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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309號 │107年度訴字第130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7月16日 │107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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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309號 │107年度訴字第1309號 │
│ ├────┼──────────┼──────────┤
│判 決│判 決│107年7月16日 │107年7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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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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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13132號 │第131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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