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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4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璿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4100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璿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璿迪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8、10、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9、11至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簽名並蓋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查,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與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 、8 、10、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1 至6 、9 、11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劉璿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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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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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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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共7罪) │ │(共4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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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9月15日、 │103年7月28日至 │103年10月22日、 │
│ │103年9月19日、 │103年8月5日 │103年11月17日、 │
│ │103年10月6日、 │ │103年11月18日、 │
│ │103年10月16日、 │ │103年9月29日 │
│ │103年10月17日、 │ │ │
│ │103年10月23日、 │ │ │
│ │103年10月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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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 年度│彰化地檢104 年度│彰化地檢104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57、2904 │偵字第957、2904 │偵字第957、2904 │
│ │、2905號、104 年│、2905號、104 年│、2905號、104 年│
│ │度少連偵字第2、8│度少連偵字第2、8│度少連偵字第2、8│
│ │ 、25 號、士林地│ 、25 號、士林地│ 、25 號、士林地│
│ │檢104 年度少連偵│檢104 年度少連偵│檢104 年度少連偵│
│ │字第72號 │字第72號 │字第72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
│實│ │947、963號 │947、963號 │947、96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 │105年度台上字第 │105年度台上字第 │
│決│ │2985號 │2985號 │2985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16日 │105年11月16日 │105年11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5 年度│彰化地檢105 年度│彰化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6916號(編│執字第6916號(編│執字第6916號(編│
│ │號1 至13應執行有│號1 至13應執行有│號1 至13應執行有│
│ │期徒刑10年) │期徒刑10年) │期徒刑10年)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0月 │
│ │(共2罪) │ │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0月2日、 │103年9月29日 │103年10月30日 │
│ │103年11月20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 年度│彰化地檢104 年度│彰化地檢104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57、2904 │偵字第957、2904 │偵字第957、2904 │
│ │、2905號、104 年│、2905號、104 年│、2905號、104 年│
│ │度少連偵字第2、8│度少連偵字第2、8│度少連偵字第2、8│
│ │ 、25 號、士林地│ 、25 號、士林地│ 、25 號、士林地│
│ │檢104 年度少連偵│檢104 年度少連偵│檢104 年度少連偵│
│ │字第72號 │字第72號 │字第72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105 年度上訴字第│
│實│ │947、963號 │947、963號 │947、96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05 年度台上字第│105 年度台上字第│
│決│ │2985號 │2985號 │2985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16日 │105年11月16日 │105年11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5 年度│彰化地檢105 年度│彰化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6916號(編│執字第6916號(編│執字第6916號(編│
│ │號1 至13應執行有│號1 至13應執行有│號1 至13應執行有│
│ │期徒刑10年) │期徒刑10年) │期徒刑10年)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3日 │105年7月17或18日│105年7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4195號 │毒偵字第3983號 │偵字第18468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 年度中簡字第│106 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9│
│實│ │2653號 │141號 │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1月6日 │106年1月20日 │106年3月16日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 年度中簡字第│106 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9│
│決│ │2653號 │141號 │2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2日 │106年2月18日 │106年4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
│ │執字第2865號(編│執字第3727號(編│執字第6893號(編│
│ │號1 至13應執行有│號1 至13應執行有│號1 至13應執行有│
│ │期徒刑10年) │期徒刑10年) │期徒刑10年)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9月13日至10│103年9月30日 │103年8月4日至103│
│ │5年9月20日 │ │年8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4 年度│士林地檢104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4304號 │少連偵字第72 號 │少連偵字第72 號 │
│ │ │、臺中地檢104 年│、臺中地檢104 年│
│ │ │度少連偵字第65號│度少連偵字第65號│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552│105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62│
│實│ │號 │2200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6月6日 │106年6月22日 │106年8月18日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552│105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訴字第62│
│決│ │號 │2200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10日 │106年7月18日 │106年9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
│ │執字11367 號(編│執字4080號(編號│執字17350 號(編│
│ │號1 至13定應執行│1至13 定應執行有│號1 至13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0年) │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10年) │
└────────┴────────┴────────┴────────┘
┌────────┬────────┬────────┬────────┐
│編 號│ 13 │ 14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103年8月19日至 │105年9月13日 │ │
│ │103年8月2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 │
│年 度 案 號│少連偵字第65號 │偵字第21925號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2│107 年度中簡字第│ │
│實│ │號 │1643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8月18日 │107年7月25日 │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2│107 年度中簡字第│ │
│決│ │號 │1643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25日 │107年8月20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 │
│ │執字第17350 號(│執字第14100號 │ │
│ │編號1 至13號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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