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福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福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何福盛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3、6、7、12、1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4、5、8 至11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何福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搶奪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2月20日 │104年12月20日 │104年12月29日下 │
│ │ │ │午7時20分許為警 │
│ │ │ │採尿前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度案號 │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5年度毒偵字 │
│ │9311等號 │9311等號 │第1730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496│105年度訴字第496│105年度訴字第780│
│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5年6月6日 │105年6月6日 │105年10月21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496│105年度訴字第496│105年度訴字第780│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7日 │105年7月7日 │105年11月14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5年度執字第 │署105年度執字第 │署105年度執字第 │
│ │10704號(編號1至│10705號(編號1至│16904號(編號1至│
│ │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8年) │徒刑8年) │徒刑8年)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3月7日晚間 │105年6月1日晚間8│105年5月17日晚間│
│ │10時許至同年月9 │時許至翌日(即2日│6時許至同日晚間 │
│ │日凌晨2時許間之 │)上午7時55分許間│10時20分許間之某│
│ │某時 │之某時 │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度案號 │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5年度偵字第 │
│ │22970等號 │22970等號 │22970等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實│ │3571號 │3571號 │357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3月6日 │106年3月6日 │106年3月6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
│決│ │3571號 │3571號 │357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0日 │106年4月10日 │106年4月10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6年度執字第 │署106年度執字第 │署106年度執字第 │
│ │5877號(編號1至 │5877號(編號1至 │5878號(編號1至 │
│ │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8年) │徒刑8年) │徒刑8年)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5月(4次)│
├────────┼────────┼────────┼────────┤
│犯 罪 日 期│105年5月12日、 │105年5月21日、 │105年5月27日、 │
│ │105年6月3日 │105年5月21日 │105年5月30日、 │
│ │ │ │105年5月30日、 │
│ │ │ │105年6月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度案號 │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5年度偵字第 │
│ │24631號 │24631號 │24631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758│106年度易字第758│106年度易字第758│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4月17日 │106年4月17日 │106年4月17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758│106年度易字第758│106年度易字第758│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5日 │106年5月15日 │106年5月15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6年度執字第 │署106年度執字第 │署106年度執字第 │
│ │8253號(編號1至 │8254號(編號1至 │8254號(編號1至 │
│ │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8年) │徒刑8年) │徒刑8年)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毀棄損壞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105年5月27日 │105年6月3日 │105年1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度案號 │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5年度偵字第 │署105年度毒偵字 │
│ │24631號 │24631號 │第237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758│106年度易字第758│105年度審訴字第 │
│實│ │號 │號 │63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4月17日 │106年4月17日 │106年4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758│106年度易字第758│105年度審訴字第 │
│決│ │號 │號 │63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5日 │106年5月15日 │106年5月22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6年度執字第 │署106年度執字第 │署106 年度執字第│
│ │8254號(編號1至 │8254號(編號1至 │9124號(編號1 至│
│ │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12已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8年) │徒刑8年) │徒刑8年) │
└────────┴────────┴────────┴────────┘
┌────────┬────────┬────────┬────────┐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 │
├────────┼────────┼────────┼────────┤
│罪 名│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5月29日晚上│ │ │
│ │8時許至同年6月1 │ │ │
│ │日上午9時許之間 │ │ │
│ │某日晚間8、9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年度案號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
│ │3636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873│ │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6月7日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873│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9日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 │ │ │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 │署107年度執字第 │ │ │
│ │11128號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