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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日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日揚犯毀棄損壞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劉日揚因犯毀棄損壞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劉日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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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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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毀棄損壞 │傷害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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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45日 │拘役50日 │拘役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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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15日 │105年10月15日 │105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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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
│ │5163號 │1070號 │10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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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92│106年度簡上字第5│106年度簡上字第5│
│實│ │4號 │17號 │17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8月11日 │107年8月22日 │107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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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92│106年度簡上字第5│106年度簡上字第5│
│決│ │4號 │17號 │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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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1日(聲│107年9月24日 │107年9月24日 │
│ │ │請書誤載為106年9│ │ │
│ │ │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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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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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6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
│ │16852號(已執畢 │14963號(編號2至│14963號(編號2至│
│ │) │3號應執行拘役60 │3號應執行拘役60 │
│ │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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