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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62號、107年度執字第15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建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侯建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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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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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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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5日 │106年11月21日19時25 │
│ │ │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時許(聲請書附表誤載│
│ │ │為106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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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
│關年度案號 │字第5567號 │字第16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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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41號 │107年度訴字第1938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7年5月25日 │107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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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41號 │107年度訴字第1938號 │
│判├─────┼──────────┼──────────┤
│決│判 決│107年6月19日 │107年8月30日 │
│ │確 定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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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
│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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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10131號 │第15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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