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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656 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6 月),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又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與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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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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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證 │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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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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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22日 │103年2月15日至 │
│ │ │103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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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3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2160號 │年度偵字第2012、2124、│
│ │ │2470、2499、26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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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31日 │105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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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1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5月7日 │105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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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否 │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 │
│會勞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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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3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6號裁 │
│ │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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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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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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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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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15日 │104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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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2368號 │年度偵字第60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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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 │106年度訴字第300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16日 │107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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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777號 │106年度訴字第3001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10月27日 │107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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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 │
│會勞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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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3經臺灣南投地方 │ │
│ │院106年度聲字第656號裁│ │
│ │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 │10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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