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榮輝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榮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榮輝因犯搶奪、竊盜、肇事逃逸、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1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0 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9491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11月15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21 號),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