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聲,4519,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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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RUONG VAN THUONG (中文名:張文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UONG VAN THU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UONG VAN THUONG (中文名:張文商)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9441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1 月9 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17 號),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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