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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德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7年10月5日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3月22日,經檢察官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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