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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國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國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2 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0月5 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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