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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泗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泗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泗浿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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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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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加重竊盜未遂 │ 加重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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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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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年8月8日 │ 105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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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3877號、第24092號 │23877號、第240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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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56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1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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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6月21日 │ 106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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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56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1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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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6月21日 │ 106年6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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