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聲,4557,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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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巴魯


具 保 人 陳琬琪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琬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琬琪(下稱具保人)因受刑人巴魯(下稱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簡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並於檢察官命具保時準用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另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且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書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督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等情,復有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可憑。

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有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佐。

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佩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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