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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3497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陳智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陳智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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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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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7月(判2次)│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 │ 106.04.09 │106年4月20日或其前4日 │ 106.10.17 │
│ │ │內某時點、106年5月16日│ │
│ │ │或其前4日內某時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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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107、1314│年度毒偵字第1107、1314│年度毒偵字第4824號 │
│ │、1832號 │、1832號 │ │
├─┬────┼───────────┼───────────┼───────────┤
│最│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6年度訴字第1050號 │ 106年度訴字第1050號 │ 107年度訴字第6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7.02.14 │ 107.02.14 │ 107.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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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6年度訴字第1050號 │ 106年度訴字第1050號 │ 107年度訴字第60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7.03.20 │ 107.03.20 │ 107.04.30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助字第759號(編 │年度執助字第759號(編 │年度執字第8182號 │
│ │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10月) │1年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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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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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判2次)│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6.11.09、106.12.07 │ 107.01.18 │ 107.01.18 │
├──────┼───────────┼───────────┼───────────┤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10│年度毒偵字第774號 │年度毒偵字第774號 │
│ │7年度毒偵字第89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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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11、617 │ 107年度訴字第1220號 │ 107年度訴字第1220號 │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 107.07.11 │ 107.07.31 │ 107.07.31 │
├─┼────┼───────────┼───────────┼───────────┤
│確│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11、617 │ 107年度訴字第1220號 │ 107年度訴字第1220號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 107.08.04 │ 107.08.20 │ 107.08.20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助字第1867號(定│年度執字第13497號(編 │年度執字第13497號(編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3月) │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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