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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智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02號、107年度執字第15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智清因犯如附表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邱智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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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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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水土保持法 │
│ │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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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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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8日 │105年7月19日-105年│
│ │ │9月19日(聲請書附 │
│ │ │表誤載為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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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4162號 │字第286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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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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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6年度豐交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719號│
│ │ │791號 │ │
│事實審├────┼─────────┼─────────┤
│ │判 決 │106年8月28日 │107年7月23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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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豐交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719號│
│ │ │791號 │ │
│判 決├────┼─────────┼─────────┤
│ │判 決│106年9月26日 │107年8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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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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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15751號 │字第15020號 │
│ │(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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