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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淑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淑如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淑如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而按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
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是刑法於受刑人犯附表所示犯行後,其中第50條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其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本件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且其中附表編號4至7、14、15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至於其餘之罪所宣告之刑,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刑事聲請狀、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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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2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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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3年10月6 日至94年10月21日│99年2 月6 日 │99年7 月21日至99年8 月10日│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2470、2471號、100 年│緝字第2470、2471號、100 年│緝字第2470、2471號、100 年│
│ │度偵字第4667、7918號、臺灣│度偵字第4667、7918號、臺灣│度偵字第4667、7918號、臺灣│
│ │臺南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臺南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臺南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
│ │第205 號 │第205 號 │第205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1211號 │100 年度訴字第1211號 │100 年度訴字第121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1 年12月27日 │101 年12月27日 │101 年12月27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0 年度訴字第1211號 │100 年度訴字第1211號 │100 年度訴字第1211號 │
│決├────┼─────────────┼─────────────┼─────────────┤
│ │確定日期│102 年5 月22日 │102 年5 月22日 │102 年5 月22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16之罪刑,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9 年9 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更助字第359 號)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侵占 │侵占 │偽造有價證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年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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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9年5 月5 日至99年6 月10日│99年2 月6 日至99年8 月6 日│99年4 月15日至99年4 月16日│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2470、2471號、100 年│緝字第2470、2471號、100 年│緝字第2470、2471號、100 年│
│ │度偵字第4667、7918號、臺灣│度偵字第4667、7918號、臺灣│度偵字第4667、7918號、臺灣│
│ │臺南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臺南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臺南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
│ │第205 號 │第205 號 │第205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75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75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7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 年8 月21日 │102 年8 月21日 │102 年8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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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75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75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5241號 │
│決├────┼─────────────┼─────────────┼─────────────┤
│ │確定日期│102 年8 月21日 │102 年8 月21日 │102 年12月26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16之罪刑,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9 年9 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更助字第3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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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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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4 月18日 │100 年1 月21日 │99年7 月2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2470、2471號、100 年│偵緝字第1587號 │偵緝字第1858號 │
│ │度偵字第4667、7918號、臺灣│ │ │
│ │臺南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 │ │
│ │第205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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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2 年度上訴字第375 號 │102 年度中簡字第138 號 │102 年度中簡字第155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 年8 月21日 │102 年6 月21日 │102 年7 月30日 │
├─┼────┼─────────────┼─────────────┼─────────────┤
│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5241號 │102 年度中簡字第138 號 │102 年度中簡字第1552號 │
│決├────┼─────────────┼─────────────┼─────────────┤
│ │確定日期│102 年12月26日 │102 年9 月9 日 │102 年9 月30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16之罪刑,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9 年9 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更助字第359 號) │
└──────┴─────────────────────────────────────────┘
┌──────┬─────────────┬─────────────┬─────────────┐
│ 編號 │ 10. │ 11. │ 12. │
├──────┼─────────────┼─────────────┼─────────────┤
│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7 月27日 │98年1 月14日 │98年9 月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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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858號 │偵字第246 號 │偵字第2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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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2 年度中簡字第1552號 │101 年度訴緝字第38號 │101 年度訴緝字第3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 年7 月30日 │102 年9 月27日 │102 年9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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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2 年度中簡字第1552號 │101 年度訴緝字第38號 │101 年度訴緝字第38號 │
│決├────┼─────────────┼─────────────┼─────────────┤
│ │確定日期│102 年9 月30日 │102 年10月23日 │102 年10月23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16之罪刑,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9 年9 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更助字第359 號) │
└──────┴─────────────────────────────────────────┘
┌──────┬─────────────┬─────────────┬─────────────┐
│ 編號 │ 13. │ 14. │ 15. │
├──────┼─────────────┼─────────────┼─────────────┤
│ 罪名 │偽造文書 │侵占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10月29日至99年5 月21日│99年7 月5 日 │98年11月底某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46 號 │偵字第5383、5384號 │偵字第5383、5384號 │
├─┬────┼─────────────┼─────────────┼─────────────┤
│最│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1 年度訴緝字第38號 │103 年度訴字第517 號 │103 年度訴字第517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 年9 月27日 │103 年8 月15日 │103 年8 月15日 │
├─┼────┼─────────────┼─────────────┼─────────────┤
│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1 年度訴緝字第38號 │103 年度訴字第517 號 │103 年度訴字第517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2 年10月23日 │103 年9 月16日 │103 年9 月16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16之罪刑,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9 年9 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4 年度執更助字第359 號) │
└──────┴─────────────────────────────────────────┘
┌──────┬─────────────┬─────────────┬─────────────┐
│ 編號 │ 16. │ 17. │ 18. │
├──────┼─────────────┼─────────────┼─────────────┤
│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共70罪) │有期徒刑4 月(共6 罪) │有期徒刑3 月(共13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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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8年2 月10日至98年6 月16日│100 年4 月4 日至101 年1 月│100 年12月26日至101 年3 月│
│ │ │15日 │2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383、5384號 │偵字第9406號 │毒偵字第2205、2483號、105 │
│ │ │ │年度偵字第20378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3 年度訴字第517 號 │106 年度訴字第255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2558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 年8 月15日 │107 年5 月25日 │107 年5 月25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3 年度訴字第517 號 │106 年度訴字第2558號 │106 年度訴字第2558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3 年9 月16日 │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6 月25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16之罪刑,前經│附表編號17、18之罪刑,前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558號判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第11│
│ │聲字第12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826 號) │
│ │徒刑9 年9 月確定(臺中地檢│ │
│ │署104 年度執更助字第359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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