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聲,4646,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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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丞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丞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及有期徒刑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631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6 月30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 年度訴第1412號),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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