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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聲字第4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聖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聖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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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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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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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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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5月31日 │106年5月31日 │107年4月23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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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 │彰化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096號 │毒偵字第1096號 │毒偵字第231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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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事實審│ │1106號 │1106號 │17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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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 │106年11月30日 │107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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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1106號 │1106號 │1722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107年8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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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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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494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15642號 │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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