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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芳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79號、107年度執字第15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芳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林芳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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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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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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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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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107年3月22日 │107年2月19日 │
│ │106年7月14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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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
│關年度案號 │字第3321號、106年度 │字第1875號 │字第1038號 │
│ │偵字第19175、第25692│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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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27 │107年度中簡字第1898 │
│ │ │ │號 │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0日 │107年7月31日 │107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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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06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27 │107年度中簡字第1898 │
│ │ │ │號 │號 │
│判├─────┼──────────┼──────────┼──────────┤
│決│判 決│107年6月20日 │107年8月20日 │107年9月25日 │
│ │確 定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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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是 │是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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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11423號(羈押折抵 │第14240號(尚未執行 │第15683號(尚未執行 │
│ │刑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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