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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勝南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勝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勝南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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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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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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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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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年1月12日 │ 107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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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716號 │第7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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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 │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 │
│ ├────┼───────────┼──────────┤
│ │判決日期│ 107年6月19日 │ 107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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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 │107年度訴字第11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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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
│ │確定日期│107年6月19日(聲請書附 │107年6月19日(聲請書 │
│ │ │表誤載為107年7月16日) │表誤載為107年7月16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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