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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5576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張國倫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張國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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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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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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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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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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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18日 │106年12月18日 │107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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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毒偵字 │
│ │第374號 │第374號 │第28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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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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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1345號 │1345號 │19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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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107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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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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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 │
│確 定│ │1345號 │1345號 │1918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7月4日 │107年7月4日 │107年9月19日 │
│ │確定日期│(協商程序判決)│(協商程序判決)│(協商程序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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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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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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