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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進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進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邱進寶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邱進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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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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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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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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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7日 │ 107年6月24日 │ 107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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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速偵字第4305號 │107年度速偵字第4097號 │ 107 年度速偵字第3921│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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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04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733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57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7月30日 │ 107年7月30日 │ 107年7月17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04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733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57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8月20日 │ 107年8月27日 │ 107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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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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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
│ │13426 號(編號1 至3 已│13595 號(編號1 至3 已│14044 號(編號1 至3 已│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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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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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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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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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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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速偵字第4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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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71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8月2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71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9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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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
│ │1439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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