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聲,4770,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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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70號
聲 請 人 張崇哲律師
即 辯護 人
被 告 張志諒



上列聲請人即辯護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諒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臺中巿南屯區文心南三路679號。

理 由本件被告張志諒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聲請人即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臺中巿南屯區文心南三路679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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