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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翔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翔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翔銘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張翔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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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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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毀損 │妨害公務 │竊盜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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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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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12.24 │107.03.04 │107.01.23 │107.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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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2號 │字第7677號 │字第12018號 │字第120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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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42 │107年度易字第1634 │107年度簡字第1103 │107年度簡字第1103 │
│實│ │號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01.31 │107.08.29 │107.09.05 │10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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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42 │107年度易字第1634 │107年度簡字第1103 │107年度簡字第1103 │
│決│ │號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03.05 │107.09.25 │107.10.08 │107.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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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是,得易科罰金、得│是,得易科罰金、得│是,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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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編號3、4定應執行拘│編號3、4定應執行拘│
│ │ │ │役80日 │役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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