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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鴻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鴻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執聲字第298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與前案定應執行刑2年6月,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984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執聲字第298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按該案最後事實審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35號判決,惟聲請書誤載為假釋期間經本院判決),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按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經重新審核結果,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31441號函核准假釋。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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