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自,11,2018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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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43號
107年度自字第11號
自 訴 人 陳令軒
自訴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被 告 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廖健智律師
吳孟育律師(107年6月19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林協健



林佑倫



共 同 廖健智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寶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具狀表示與自訴人持續談和解中,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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