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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幃翔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1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幃翔(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由本院另行判決)經由友人介紹,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5 月初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百九」及黃博裕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負責提領詐欺犯罪所得款項,於106 年5 月5 日自「百九」之朋友拿到工作手機後,復與黃博裕、「百九」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某成員,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由詐欺集團管領之金融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傳訊至張幃翔之上開工作手機,指示張幃翔領取郵寄包裹內附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卡,持該等金融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得手,張幃翔復至臺中市某處麥當勞速食店,將領得之不法所得交給黃博裕,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
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
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
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
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
行為人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係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有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 項之參與組織犯罪,與其所犯加重詐欺罪成立想像競合犯之可能。
然而,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加入本案之詐騙集團後,曾於106 年5 月11日上午11時45分至50分間,在遠東百貨新竹店提領被害人陳媛慈被詐騙之款項,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06 年度偵字第4363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107 年3 月26日判決確定(此案件下稱前案),有前揭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前案提領日期早於本案提領日期,依卷內證據為被告加入集團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依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罪與該案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本案與前案在訴訟上屬同一案件,而被告前案既經有罪判決確定,其既判力自及於本案,揆諸前開說明,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張幃翔提領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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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號│害│ │金額 │ │/地點 │
│ │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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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106 年5 月14日16時14分│106 年5 月│合作金庫銀│106年5月14日16│
│ │雅│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某成│14日16時14│行帳號 │時20分許,張幃│
│ │倫│員致電予胡雅倫,佯稱是│分許,匯款│000-000000│翔持左揭合作金│
│ │ │國泰世華銀行專員,表示│29,987元 │0000000 號│庫銀行帳戶金融│
│ │ │胡雅倫信用卡有誤刷電影│ │ │卡至合作金庫銀│
│ │ │票,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行沙鹿分行,領│
│ │ │解除云云,致胡雅倫陷於│ │ │款30,000元。 │
│ │ │錯誤,匯款30,000元至上│ │ │ │
│ │ │開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右│ │ │ │
│ │ │揭合作銀行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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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106 年5 月14日18時45分│106 年5 月│玉山銀行帳│106年5月14日21│
│ │彥│許,詐欺集團某成員致電│14日20時58│號 │時01分許,張幃│
│ │良│予王彥良,佯稱是露天拍│分許,匯款│000-000000│翔持左揭玉山銀│
│ │ │賣賣家,表示王彥良購買│29,985元 │0000000號 │行帳戶金融卡至│
│ │ │資料輸入錯誤,導致分12│ │ │土地銀行沙鹿分│
│ │ │期,其後,詐欺集團成員│ │ │行領款20,000元│
│ │ │再以電話自稱銀行客服人│ │ │。 │
│ │ │員,佯稱需依其指示至自│ │ ├───────┤
│ │ │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 │ │106年5月14日21│
│ │ │致王彥良陷於錯誤,匯款│ │ │時02分許,張幃│
│ │ │29 ,985 元至上開詐欺集│ │ │翔持左揭玉山銀│
│ │ │團成員指定之右揭玉山銀│ │ │行帳戶金融卡至│
│ │ │行帳戶內。 │ │ │土地銀行沙鹿分│
│ │ │ │ │ │行領款10,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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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106 年5 月14日16時許,│①106 年5 │①合作金庫│106 年5 月14日│
│ │姿│詐欺集團某成員致電予周│月14日16時│銀行帳號00│17時10分許,張│
│ │妤│姿妤,佯稱是亞馬遜拍賣│56分許,匯│0-00000000│幃翔持左揭郵局│
│ │ │網賣家,表示因工作人員│款29,985元│61264號 │帳戶金融卡至華│
│ │ │疏失致數訂為購買12次,│ │ │南銀行沙鹿分行│
│ │ │其後,詐欺集團成員再以│ │ │領款20,000元。│
│ │ │電話自稱兆豐銀行客服人│②106年5月│②郵局帳號├───────┤
│ │ │員,佯稱需依其指示至自│14日17時04│000-000000│106 年5 月14日│
│ │ │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分許,匯款│00000000號│17時11分許,張│
│ │ │致周姿妤陷於錯誤,分別│27,985元 │ │幃翔持左揭郵局│
│ │ │於右揭①至④所示時間,│ │ │帳戶金融卡至華│
│ │ │各匯款①至④所示之金額│③106年5月│③郵局帳號│南銀行沙鹿分行│
│ │ │,至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14日17時06│000-000000│領款9,900 元。│
│ │ │定之右揭玉山銀行及郵局│分許,匯款│00000000號├───────┤
│ │ │帳戶內。 │1,985元 │(同上) │106 年5 月14日│
│ │ │ │ │ │19時39分許,張│
│ │ │ │④106年5月│④玉山銀行│幃翔持左揭玉山│
│ │ │ │14日19時36│帳號808-14│銀行帳戶金融卡│
│ │ │ │分許,匯款│0000000000│至第一銀行沙鹿│
│ │ │ │26,123元 │6號 │分行領款20,000│
│ │ │ │ │ │元。 │
│ │ │ │ │ ├───────┤
│ │ │ │ │ │106 年5 月14日│
│ │ │ │ │ │19時40分許,張│
│ │ │ │ │ │幃翔持左揭玉山│
│ │ │ │ │ │銀行帳戶金融卡│
│ │ │ │ │ │至第一銀行沙鹿│
│ │ │ │ │ │分行領款7, 000│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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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吳│106 年5 月14日16時06許│①106 年5 │合作金庫銀│106年5月14日16│
│ │宗│,詐欺集團某成員致電予│月14日16時│行帳號006-│時49分許,張幃│
│ │翰│吳宗翰,佯稱是秀泰電影│39分許,匯│0000000000│翔持左揭合作金│
│ │ │院網客服人員,表示其訂│款12,989元│264號 │庫銀行帳戶金融│
│ │ │單有問題導致重複下訂單│ │ │卡至合作金庫銀│
│ │ │,其後,詐欺集團成員再│②106年5月│ │行沙鹿分行,領│
│ │ │以電話自稱中國信託銀行│14日16時45│ │款20,000元。 │
│ │ │客服人員,佯稱需依其指│分許,匯款│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7,844元 │ │ │
│ │ │云云,致周姿妤陷於錯誤│ │ │ │
│ │ │,分別於右揭①、②所示│ │ │ │
│ │ │時間,各匯款①、②所示│ │ │ │
│ │ │之金額,至上開詐欺集團│ │ │ │
│ │ │成員指定之右揭合作金庫│ │ │ │
│ │ │銀行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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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曾│106 年5 月14日15時53許│①106年5月│國泰世華銀│106 年5 月14日│
│ │郁│,詐欺集團某成員致電予│14日19時20│行帳號013-│19時25分許,張│
│ │婷│曾郁婷,佯稱是蝦皮拍賣│分許,匯款│0000000000│幃翔持左揭國泰│
│ │ │網站賣家,表示其訂單有│49,985元 │23號 │世華銀行帳戶金│
│ │ │問題導致下了一筆12項商│ │ │融卡至沙鹿郵局│
│ │ │品訂單,其後,詐欺集團│②106年5月│ │領款20,000元。│
│ │ │成員再以電話自稱中國信│14日19時21│ ├───────┤
│ │ │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需│分許,匯款│ │106 年5 月14日│
│ │ │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49,985元 │ │19時26分許,張│
│ │ │作解除云云,致曾郁婷陷│ │ │幃翔持左揭國泰│
│ │ │於錯誤,分別於右揭 │ │ │世華銀行帳戶金│
│ │ │①、②所示時間,各匯款│ │ │融卡至沙鹿郵局│
│ │ │ ①、②所示之金額,│ │ │領款20,000元。│
│ │ │ 至上開詐欺集團成員│ │ ├───────┤
│ │ │ 指定之右揭國泰世華│ │ │106 年5 月14日│
│ │ │ 銀行帳戶內。 │ │ │19時27分許,張│
│ │ │ │ │ │幃翔持左揭國泰│
│ │ │ │ │ │世華銀行帳戶金│
│ │ │ │ │ │融卡至沙鹿郵局│
│ │ │ │ │ │領款20,000元。│
│ │ │ │ │ ├───────┤
│ │ │ │ │ │106 年5 月14日│
│ │ │ │ │ │19時28分許,張│
│ │ │ │ │ │幃翔持左揭國泰│
│ │ │ │ │ │世華銀行帳戶金│
│ │ │ │ │ │融卡至沙鹿郵局│
│ │ │ │ │ │領款20,000元。│
│ │ │ │ │ ├───────┤
│ │ │ │ │ │106 年5 月14日│
│ │ │ │ │ │19時29分許,張│
│ │ │ │ │ │幃翔持左揭國泰│
│ │ │ │ │ │世華銀行帳戶金│
│ │ │ │ │ │融卡至沙鹿郵局│
│ │ │ │ │ │領款1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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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106 年5 月14日18時許,│106 年5 月│玉山銀行帳│106 年5 月14日│
│ │偉│詐欺集團某成員致電予黃│14日20時18│號000-0000│20時22分許,張│
│ │哲│偉哲,佯稱是EZ訂網站客│分許,匯款│000000000 │幃翔持左揭玉山│
│ │ │服人員,表示黃偉哲上網│29,985元 │號 │銀行帳戶金融卡│
│ │ │訂票,因會計人員疏失導│ │ │至土地銀行沙鹿│
│ │ │致多訂20筆,其後,詐欺│ │ │分行領款20,000│
│ │ │集團成員再以電話自稱銀│ │ │元。 │
│ │ │行客服人員,佯稱需依其│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 │ │106 年5 月14日│
│ │ │除云云,致黃偉哲陷於錯│ │ │20時23分許【起│
│ │ │誤,匯款29,985元至上開│ │ │訴書附表誤載為│
│ │ │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右揭│ │ │23時28分】,張│
│ │ │玉山銀行帳戶內。 │ │ │幃翔持左揭玉山│
│ │ │ │ │ │銀行帳戶金融卡│
│ │ │ │ │ │至土地銀行沙鹿│
│ │ │ │ │ │分行領款10,000│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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