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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芷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03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芷儀為告訴人陳建州之女,於民國104 年4 月間,因懷疑陳建州有外遇對象,為掌握陳建州之行蹤,未依法律規定及通訊之任何一方同意情形下,竟基於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違法監察他人通訊之犯意,自104 年4 月21日起至5 月13日期間,以其所有之手機開啟GPS 定位追蹤功能,放置在陳建州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上,窺視陳建州之非公開活動;
復開啟錄音功能,竊錄陳建州與高旖璐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內之非公開談話內容,因認被告涉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之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7條所明定。
查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之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依同法第3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因而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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