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1630,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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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揚陞




指定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
具 保 人 劉逸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逸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揚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嗣由具保人劉逸萍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地檢署收受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4至16頁)。

其後,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被告經本院依其陳報之指定送達處所合法傳喚,並未到院接受訊問,且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通知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而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14時5 分至本院開庭,亦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佐,但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

且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 份可查,則被告顯已逃匿,根據前述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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