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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世寅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7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項第8行內關於「持有大麻」及論罪法條「第11條第2項」,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贅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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