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2414,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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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竹林按摩養生館」負責人,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基於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提供上址,作為容留店內按摩師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之場所,按摩2小時收費新臺幣1,200元,若有性交行為,則再加收1000元,費用先由男客交付予店內按摩師後,再由按摩師與甲○○6、4拆帳,而以此方式牟利。

嗣於107年5月7日20時20分許,警員聶運文喬裝為男客至上址,與店內按摩師丁小芬談妥為性交行為,並由丁小芬欲實施性交行為前,即為警當場查獲,並依法搜索上址,並扣得保險套134枚、潤滑液2罐、乳液2罐等物,而查獲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本案繫屬後之107年9月24日死亡乙節,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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