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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峰
選任辯護人 王雲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榮峰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被告陳榮峰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裁定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茲因被告於107年10月25日之準備程序中,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已自白不諱,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亦均未聲請詰問證人,足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情形已不存在,而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故應自被告收受本裁定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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