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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紹呈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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