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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倩華
詹博揚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以本件與本院另案審理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下稱前案)之被告等涉犯詐欺等案件,為數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予以追加起訴。
然本院所審理之前案業於民國10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9日宣示判決在案,有前案之107年9月18日審判筆錄及前案判決在卷可憑。
本件檢察官於107年10月18日以中檢宏肅107偵23054字第1079093258號函檢附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件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
是以,檢察官於前案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本件案件,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亦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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