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淵紹
選任辯護人 華嘉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華嘉遠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華嘉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華嘉遠律師」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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