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訴,56,2018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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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正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經上訴人即被告張正雄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上訴人張正雄於107 年8 月2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以裁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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