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重訴,1718,2018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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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東榮



選任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㈠第3 行「共8 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共7 下(起訴書雖記載8 下,惟有1 次未擊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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