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重訴,367,2018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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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危可蕎(原名危婷伃)





具 保 人 莊俊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13921 、21204 號、105 年度偵字第7986、7987、118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33117 號、107 年度偵字第3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俊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危可蕎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0 元,由具保人莊俊益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見104 年度偵字第13365 號卷一第56、57、59頁)。

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另案在監未能督同被告到庭或指明被告所在,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73 至274 、280 至281 頁)及具保人於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50頁正反面)。

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並未到案,被告亦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且更因另案遭發布通緝等情,分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7 年9 月4 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70040084號函檢附報告書、拘提不遇訪談紀錄表、本院拘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及本院拘票、報告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80至84、88至91、94、95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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