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附民,495,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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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95號
原 告 陳 迪
被 告 陳美昀

陳濬岳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3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美昀、陳濬岳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訴訟諭知被告二人均無罪判決在案,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二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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