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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原 告 詹德豐
被 告 胡睿洋
陶威遠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99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如慧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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